上合及一带一路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上合及“一带一路”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上合绿建联盟)。

本联盟发起:由青岛市绿色建设建材协会与广东省家居建材商会装配式集成科技专委会为积极践行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及“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国家战略、发挥协会优势助力上合示范区发展建设、共同发起创办,并经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批复支持成立,简称“上合绿建联盟”。

第二条、上合绿建联盟的组成:中国和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建设领域的龙头、链主、重点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的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大宗建材跨境贸易企业及工程设计机构联合成立,为更好运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简称“上合示范区”)平台渠道优势,加强绿色建设领域供需合作,而自愿结成产业协作组织。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聚焦上合,聚集产业,聚拢资源,聚力发展;团结带领中国建材和建筑领域的龙头、链主、重点企业以完整产业链,对接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建筑和建材市场;协助国外会员企业在中国采购大宗建材和工程建设物资;助力国内的会员企业与国外会员企业开展双向投资;引导国内外会员企业借助“上合示范区”平台渠道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条、本联盟的性质: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协会组织,为积极践行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及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国家战略,在上合示范区管委会指导支持下,成立的产业联盟。本联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联盟设立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理事及秘书长。

第六条、本联盟的住所设在位于中国﹠青岛的上合示范区,并包含在京津冀地区的雄安新区、珠三角地区的深圳、长三角地区的上海、西部地区的重庆和西安、东北地区的绥芬河自贸区设立国内协作基地,在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巴基斯坦、伊朗、越南、尼泊尔等国家的适当地区设立海外协作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在绿色建筑领域的产业协作,助力国内外会员企业借助上合示范区平台渠道,在绿色建筑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

(二)、引导国内会员企业抱团聚力,开展技术、人才和市场渠道共享,实施集群营销,促进形成中国工程建设领域龙头、链主、重点企业对接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建材和建筑市场产业联盟机制;

(三)、创办联盟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式,举办各类会议及相关行业内的会展;

(四)、编印《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地区大宗建材(中国)优秀供应商名录》、《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绿色建筑白皮书》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适用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

(五)、研究影响中国企业服务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建材建筑产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六)、打造‘绿色建筑装配式集成展示交易中心’:打造以绿色低密度装配式建筑建设业务板块,以厢板式建筑和轻钢结构建筑等新型绿色建筑形式承接上合及一带一路的住房需求订单。轻钢结构房屋和厢板式房屋是临时解决居住要求的最佳便捷型建筑,能够最低成本的满足居住需求,便于安装和运输,在建设工期具备高效优势。在上合示范区打造绿色低密度装配式建筑工艺工法和新材料;

(七)在上合示范区创办“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大宗建材跨境贸易服务中心”,打造线上“绿建方舟·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大宗建材展示交易平台”和线下“大宗建材上合仓”,为会员企业提供跨境贸易全业态一站式咨询服务,助力会员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精准对接项目;

(八)发挥协会及联盟优势,与上合经贸学院合作,整合师资力量,举办“上合地区大宗建材跨境贸易研修班”,为学员及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培训服务,提升个人水平;

(九)鉴于国家工信部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联盟将为相关会员企业提供‘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低碳产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资质以及绿色制造体系评价资质的相关服务。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本联盟的会员均为企业单位,统称“会员企业”。承认本《章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办理有关手续,成为本联盟会员。

第九条、遵守本联盟《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一)、中国建材工业领域各产业集群的龙头、重点企业;

(二)、青岛市绿色建设建材协会会员企业,广东省家居建材商会会员企业,以及《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目录》和《雄安新区城市建设智能化产品目录》入围企业;

(三)、从事工程建设的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四)、工程设计领域的权威机构;

(五)、在上合示范区设立研发、生产、物流、贸易机构的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

(六)能够为本联盟会员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条、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审核材料,并提交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通过后申请书留秘书处存档,需电子版本及纸质版本同时留存。

(三)缴纳会费,由本联盟颁发证书及证牌,并向全体会员企业公告。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享受联盟为全体会员企业提供的综合性咨询服务;

(二)、申请使用联盟在上合示范区和国内协作基地的共享办公工位、会议室、会谈室;

(三)、参加联盟主办的各项会议会展;

(四)、在联盟编印的《上海合作组织及“一带一路”大宗建材(中国)优秀供应商名录》、《上合及一带一路大宗建材跨境采购优秀贸易商名录》《上合及一带一路地区绿色建筑白皮书》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适用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发布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五)、通过联盟秘书处协助,与联盟其他会员企业共享国内外市场渠道。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联盟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秘书处核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联盟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联盟的会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企业进入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

(二)企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连续两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联盟活动;

(四)不再符合联盟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联盟的会员退出联盟、自动丧失联盟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联盟置备《联盟会员名册》,对联盟会员情况进行记载。联盟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联盟会员名册,并向联盟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联盟设立主席团,理事会和秘书处;配置联盟主席、轮值主席,副主席,联盟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等领导职务。联盟理事会设定理事会成员 7 名,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重大活动策划内容,监督联盟相关工作执行。秘书处是本联盟的执行机构;联盟主席、理事会及秘书长等职位四年做一次换届选举。

联盟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决定本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联盟主席、副主席产生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业务经费收取标准;

(五)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联盟秘书处职权是:

(一)按照联盟章程,完成主席团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提出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开展并完成联盟日常工作;

(三)完成联盟每年的重大活动策划及相关内容组织,发布各类宣传材料;

(四)为联盟会员提供专业服务,解决和协调联盟会员需求并给予工作支持;

(五)处理联盟内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联盟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心本联盟的事业;

(二)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爱岗敬业,追求上进;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九条、主席团、理事会及秘书处的产生:

(一)联盟主席由创建联盟机构成员提名的青岛市绿色建设建材协会刘春生会长担任,并邀请主管部门领导及业内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团;

(二)联盟设立日常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 7 名,设立理事长,负责根据联盟工作情况,组织和发起理事会议,商议决定联盟重大事宜。理事会有联盟主席,轮值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共 7 人组成。第一任理事长有联盟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商议决定,联盟理事会针对决策性事件和重大活动组织决定需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定。

(三)第一任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经理事会﹠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二)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经联盟理事会任命,并经半数以上联盟理事会成员同意。秘书处人员职责分工由秘书长制定,报理事会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联盟设有联盟主席 1 名,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 名、执行秘书长 1 名、名誉主席及副主席若干名;在联盟重大问题决策上出现意见不统一时,联盟主席拥有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本联盟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深资历;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联盟主席、副联盟主席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和联盟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业务开展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举办(承办、协办)会议会展、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培训等各项业务,均由本联盟委托具备经营资质的会员企业实施,联盟及联盟秘书处只负责业务项目的策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推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收入来源:

(一)联盟会员企业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的经费;

(二)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联盟会员收费标准:会费标准为联盟主席成员单位每年 20 万元、副主席单位每年 10 万元、理事单位每年 5 万元、会员企业每年 3 万元。(具体成员单位享受服务内容详见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设立专业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和出纳,各项收入全部由联盟财务部门管理。本联盟的收入除用于与本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性事业。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提前 1 月申请经理事会会议研究批复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本联盟费用支出管理方式为:(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先申请再支出的原则,特殊事项可以进行网络操作如先填写申请书后经微信内部群发给内部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确实批复同意后执行,可采用电子版签字批复。由电话确认批准后执行。秘书处费用经秘书长确定支出名录,报理事会批准后进行支出和报销;大型费用支出必须经理事会半数人员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联盟秘书处每年度联盟年会需针对年度联盟费用做公开汇报。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联盟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业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秘书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接受联盟全体会员企业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联盟如终止协议须由理事会讨论提出,经青岛市绿色建设建材协会同意并报请上合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经青岛市绿色建设建材协会和上合示范区管委会批准解散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上合及一带一路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第三十五条、上合及一带一路绿色建筑产业联盟授权~绿建方舟(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盟日常工作推进实施机构,负责会费收取并开具咨询或服务费用发票,按照联盟指示和委派,处理相关事宜并完成联盟安排的工作。

账户:绿建方舟(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4424830087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上合示范区支行;

税号:91370281MACC013H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