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遴选展销汇”实施细则—遴选程序

第十条 “上合好建材”产品遴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或由地方工信和住建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组委会受理→评审专家组评审、审定→公示及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上合好建材”产品遴选由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并承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属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预选阶段。活动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同时也可通过各行业专业协会、商会、媒体等向组委会推荐。组委会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预选审查。预选阶段时限原则上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报送评审专家组,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申报企业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终选阶段。评审专家组对通过预选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终选阶段时限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专家综合评审后,提出“上合好建材”产品的评审意见,提交上合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审定,确定后公示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及发布。审定后的“上合好建材”产品名单通过上合示范区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上合好建材”产品,并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及上合示范区官网等平台对外发布结果。

第五章 “遴选展销汇”实施细则—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参选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须提供具备 CMA 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第十六条 参选产品类别和产地等信息应清晰准确,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对于一个企业主体多个种类产品,应当注明各类产品在企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并提供证明。

第十七条 参选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并已实现量产,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消费者认同度。

第十八条 申报“上合好建材”产品遴选的企业还应满足

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实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四)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六)企业参与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企业标准。

(七)产品上市 3 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市场认可度高,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近 2 年内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拥有国家或省级商标、质量类品牌荣誉的,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优先遴选。

(十)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年产能(以年销售额计)原则上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十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一类产品。

第六章 “遴选展销汇”实施细则—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遴选的产品将获得“上合好建材”的殊荣并颁发证书,通过上合示范区的重大活动、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遴选通过的产品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及上合示范区官网等平台对外发布结果。并将择优入驻上合示范区上合国际贸易中心(上合国家客厅),为期一年,通过产品汇集逐年往复展示打造不落幕的展销汇,为上合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访问团提供产品的直观展示,实现供需关系的精准匹配,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系统整体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将遴选通过的产品列入“上合好建材”期刊,以不同语种(中文、英文和俄文)版本通过上合示范区交流平台投到上合成员国的相关组织和平台,做到产品国际化的精准宣传与推介。第二十二条 在每年一届的上海合作组织产业链供应链论坛暨上合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上,为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代表团进行集中宣传推介。同时向组委会合作的组织机构、产业互联网平台、公建项目等进行应用推广。

第七章 “遴选展销汇”实施细则—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合好建材”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入选“上合好建材”名录的产品必须接受组委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上合好建材”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荣誉并退出展销汇,其生产企业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三)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他失信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受到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具备“上合好建材”产品生产能力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有其它影响“上合好建材”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上合好建材”产品遴选的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参与资格,并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力。(一)向外界或参选企业泄露评审工作相关重要信息,而影响公正遴选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参选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规定的;

(四)与参选企业存在利益关系未回避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上合好建材”产品遴选的相关企业有弄虚作假、向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行贿等干扰评审和遴选工作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参选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